法律分析:(一)公司拖欠工资,对于拖欠工资的,无钱请律师的情况,国家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只要情况符合上述两条,就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旦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院援助决定的,还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另外,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还可以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的,请求法院判决由公司负担。
(二)追讨欠款属于民商服务:
(1)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3、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4、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①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