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贴封条”的情况,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来看看“贴封条”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谁可以“贴封条”,拒绝“贴封条”或者毁损封条、不配合“贴封条”的行为又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 、“贴封条”的法律依据
“贴封条”的法律依据有两个,这两个法律依据均可以独立适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控制,可以封锁有关场所;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可以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实践中,“贴封条”这一行为通常适用于涉及确诊病例、疑似确诊病例、密接人员等人员的住宅、店铺、厂区、办公场所等,其目的在于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由上可见,“贴封条”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其适用是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
二、“贴封条”的主体
“贴封条”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公安机关,授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需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授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贴封条”的行为,显然是没有问题的,其本身具有强大的执行力。但面对大量的疫情防控工作,如果全由公安机关“贴封条”,其操作性和可行性将遭遇极大的挑战。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贴封条”,县级以上政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也可以“贴封条”。而且该法并没有限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哪个部门来执行。这样,就为实际工作、实践操作留有了一定的空间。众所周知,疫情防控工作纷繁复杂,旷日持久,是大量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在实现最后“0公里”的对接。所以基于实践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县级以上政府的名义来实施“贴封条”。这既是符合现实工作需要的,极具可行性的,又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三、不配合“贴封条”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确实存在拒绝“贴封条”、撕毁“封条”,甚至对相关工作人员大打出手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赋予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形式予以严惩。当然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可见,“贴封条”作为疫情防控措施之一,法律依据充分,对于疫情的有效防控具有明显的、合理的必要性,理应得到应有的理解和配合。
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