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的联系与区别:
1 .托收承付的交易只能时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委托收款没有限制。
2 .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使用。委托收款可以在同城和异地使用。
3 .托收承付有起始金额限制。委托收款没有起始金额限制。
4 .托收承付不能拒付要给出理由。委托收款可以拒付。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第一百八十一条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