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时要适用三个规则:
第一,可预见性规则。
第二,过错相抵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则。
第三,减轻损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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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