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可以填配偶父母,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赡养对象必须年满60周岁或患有疾病等需要赡养的情况;
2、赡养对象必须是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或经法定程序认定的赡养关系;
3、赡养对象必须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或需承担重大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
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纳税人可以选择填写配偶的父母作为赡养对象,但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如老年人的医疗证明、护理费用等相关证明文件。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含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具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赡养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