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有下列情形: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的合同;
2、胁迫是指一方直接以物质或精神强迫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说,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实意图;
3、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情况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些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图的表达;
4、重大误解和重大误解主要是由于自身的过错、行为的性质、对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明显不公平,是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民法原则,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