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实践中,很多母子公司之间存在股权无偿划转的现象,尤其是国有企业。今天我给大家演示一下母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一、适用主体和条件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相同或者相同数量的居民企业按账面价值转让股权或者资产”,仅限于以下情形:
(1)100%直接控制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向子公司转让其股权或资产,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到100%股权付款。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含资本公积,下同)。母公司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由股权或资产转让时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2)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母公司将其股权或资产按账面净值转让给子公司,母公司未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减少实收资本(含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向母公司转让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作为收回的投资,或作为接受的投资,子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抵销。母公司应当按照转让的股权或者资产的原计税基础,降低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4)同一或多个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的领导下,一家子公司以账面净值向另一家子公司转让其股权或资产,转让方未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转让方按注销所有者权益处理,受让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股权转让时间要求
“股权或资产转让后,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实质性经营活动连续12个月不发生变化”是指自股权或资产转让完成之日起,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实质性经营活动连续12个月不发生变化。其中,股权或资产转让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财务处理措施
对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和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如果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延期缴纳税款, 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在转让后连续12个月内原实质性经营活动不会发生变化,且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均未在会计核算中确认损益的,可按以下规定选择特殊税务处理:
(一)转让方企业和受让方企业均不确认收入。
(二)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三)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按照其原账面价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股东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股东转让给企业的资产(包括股东捐赠的资产、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捐赠的资产、股东放弃企业股权的资产),合同、协议约定并实际办理会计核算的资本(包括资本公积)未计入企业总收入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转让的资产作为收入处理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中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总结
对于母公司转让给全资子公司的资产,合同、协议约定该资产作为资本(含资本公积)并已在会计上实际处理的,可以选择特殊的税务处理。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此外,如果选择特殊税务处理,汇款方将根据原始账面价值确认计税依据并扣除折旧。这里的原始账面价值不是指会计账簿反映的净值,而应根据原始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