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受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的影响,他力图按照自己理解社会学的理论体系来构建他的社会分层理论和方法。
1.阶级划分的条件。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认为,阶级是由于人们的市场能力和生活机遇的不同而产生的。“有产”和“无产”是所有阶级处境的基本范畴。既然阶级仅仅与市场环境相联系,任何个人的后果都可以通过市场这个中介而获得。每个人既有可能向更高的阶级地位升迁,也有可能下降到更低的阶级地位。任何人在市场获得成功就是上层阶级。韦伯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分为五个:有产阶级。知识阶级、行政管理人员阶级、小资产阶级(由商人和小商店主等传统职业人员组成)和工人阶级。
2.社会分层的标准。韦伯主张从经济、政治和社会三项标准来进行社会分层。所谓经济标准,又称财富标准,是指社会成员在经济市场中的机会,即个人能够占有商品或劳务的能力,简单地说,即经济收人和财富的多少。所谓政治标准,又称为权力标准,“‘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权力可以产生于对匮乏的供给和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可以产生于个人或群体在科层组织中的地位,还可以产生于法律和其他因素。所谓社会标准,即声望,是一个人得自他人的肯定的评价和社会承认,它决定于个人的身分、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等。根据社会标准可以区分地位群体。韦伯认为,经济标准——财富、政治标准——权力和社会标准——声望是相互联系的,但又可以各自独立,他主张用这三项标准综合起来进行社会分层。
3.韦伯与马克思阶级理论的异同。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似乎相似,都认为阶级是与经济相联系的,但实际上有本质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本质注重的是生产关系,主要从生产过程中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来揭示阶级属性,而韦伯关注的是市场关系,认为阶级地位是由市场处境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分析资本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规律,得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结论。韦伯研究社会分层,目的是调和阶级的矛盾和冲突,维护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另外,韦伯试图用多元标准来“补充”马克思主义的“单元”标准,其实这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片面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