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申请再审是否改判,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来确定。
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置
1、审判级别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原来是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
2、审判组织
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3、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4、再审对原裁判执行的影响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举措。
5、重点审查和全面审查原则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6、指令重审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即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7、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8、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9、强制举措的决定主体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举措的,由法院决定。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举措的,由检察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