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而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对此无过错的;
2、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