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义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合同义务。
一、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应该由谁来还钱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没有同意,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二、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是否免责,二者存在区别。
在债务转移中,通常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后,其已经脱离原债务关系,即其不再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是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故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此,债务加入又被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是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二者存在差别。
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时,债权人通常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与履约能力进行考察,甚至在一些重大项目合同签订前,会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故此,如果债务人将本应由其履行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在债务转移中,债务人可以就债务转移事宜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此种场合中,债权人的默示视为不同意。
债务加入,本质上是增加一个新的债务人来保障债权实现,属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需债权人同意,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的场合,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在不同立法例中,对于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有不同的规定。基于债务加入通常对债权实现更有保障,但是作为债权人有权对其获利行为予以拒绝,故此,在民法典立法中采取债务加入无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的立法模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