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办婚礼离婚,彩礼能退还吗
【案情】
张先生去年年底和王某登记结婚,打算过年结婚。但在准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很大的矛盾,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张先生坚持离婚。在办理之前,张先生给付了女方3万元。张先生的意见是,两人还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以这3万元彩礼她应该退还;但王某认为,结婚离婚对她人生有影响,而且离婚是张先生先提出的,因此,不愿意退还彩礼。
【评析】
离婚时,彩礼要不要退还,要根据双方的婚姻情况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按习俗,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才能要求返还。本案中,张先生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因此,张先生在与王某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二、减少数额返还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