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第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但是,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法按照第264条的规定,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盗刷信用卡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也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确定其立案标准首先要看其盗刷具体行为涉嫌是哪种犯罪。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涉嫌的是盗窃罪,各地区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深圳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盗窃罪相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低更容易构成犯罪;如果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才予立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