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想把户口落到自己家,会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在当事人的房屋要转让时,对方因为户口挂靠在该房产而有居住权,在其不愿意迁出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房屋过户会有影响。
建议当事人和对方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转让房产时,对方有配合迁出户口的义务。在此前提下,若对方不迁出户口时,当事人可以凭该合同(协议),去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户口。同时对房屋拆迁赔偿也会产生影响。
户口管理在国内带有浓厚的等级划分、阶级压迫色彩,因而具有明显的封建专制性,但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户口管理,却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务、政府行政、国家司法等诸多领域不可或缺的运作基础。户口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所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户口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其对身份、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等的认定和对管辖权划分的支撑,更是所有国家各项司法活动的必备基础。
户口以普遍登记对被登记人形成“被注视”的心理压力,从而可能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还以人身辨认、核实查证、时空管控、促进邻里关系、组织居民自治自卫等多种方式有力支撑各项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