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兹有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外公)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多少,其配偶为某某(外婆),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是多少,某某(外公姓名)夫妇于某年某月生育一女,名为某某(妈妈姓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某某(妈妈)于某年某月与某某(爸爸姓名、身份证号码)结婚并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孩子姓名),身份证号码为多少,某某(孩子姓名)与某某(外公)、某某(外婆)为外孙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