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诉人就是检察官,但检察官不一定是公诉人。检察院有多项职能,有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的职能(公诉职能),有对国家官员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的职能(侦查职能),有对公安局、法院是否依法办案进行监督的职能(检察职能)。一审中检察官出庭,主要行使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诉的职能,所以称公诉人。公诉人兼有监督法官依法办案的职能。
二审的发起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检察院抗诉,一是由被告人上诉。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是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的任务是要求法院改正错误,检察官是针对法院而不是针对被告人的而出庭的。所以,检察院执行的主要是对法院是否依法办案进行监督的职能(检察职能)。所以二审中不能称检察官公诉人,只能称检察官检察员。二审中检察院不派员出庭就等于认可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放弃了对法院的检察。法院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是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错误,上诉人不是针对检察院的,而是针对一审法院的。二审开庭检察官出庭也不是针对被告人。检察官出庭任务是听取被告人上诉理由,判断一审法院是否有错误。原审法院确有错误则要求改判,原判没有错误则要求维持。
二审中检察官出庭虽然是针对法院的,但往往与被告人、辩护人观点不一致。检察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被告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被告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正确。检察官就会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这种辩论很像控辩双方的辩论。
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抗诉,认为被告人有罪一审法院判错了。检察官的目的是纠正法院的错误,必然要说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理由,被告人、辩护人为了维持一审判决,就要说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从表面看这是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辩论,但实质上是对一审法院工作评价的辩论。所以,有人认为二审中检察官出庭也担负着公诉人职能。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