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1赠与他人财产2非正常压价3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4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起诉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540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3)受益人或受让人:
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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