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交易市场不同等。从主体来看,实施出让行为的是国国家,而实施转让行为的则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五)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出让、转让虽然都是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从交易的市场上来看,出让一般是在一级市场进行的,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只能在二级市场采取合法的方式转让。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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