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官怀孕期间退役问题
问:我是一名通信保障部队的女士官,已结婚3年了,丈夫也是一名军人。今年3月,我休假结束返回部队后,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医生告诉我怀孕了,可是,我的预产期恰好是年底,那时我将达到工作岗位的最高服役年限,面临退役。孩子这时候出生,我的退役手续该怎么办?分娩还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吗?
答:首先,恭喜你怀孕即将要当妈妈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女士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本级服役期满未被选取高一级的,或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晋升军衔等级的,暂不安排退出现役,按原军衔等级确定待遇,并可定期增资。哺乳期满后,列入当年计划安排退出现役。就你的情况而言,单位年底将暂时不会安排你退出现役,待哺乳期满后,把你列入明年的退役计划,到时再安排退出现役。因此,你仍然可以以现役军人的身份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保障,选择到部队体系医院进行分娩。
目前,你应该及时将怀孕的情况向所在单位汇报,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你所在单位一般将不会再安排你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你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如果你的家就在驻地,还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女军人哺乳期参加体能考核问题
问:我是现役女军人,孩子不满一周岁,还在哺乳期,单位要年终考核,主要是三公里,如果不合格就扣奖励工资。请问你知道这方面的政策吗?
答:可以参照以下政策规定:
军队最新规定:
2016年7月26日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女方为军队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孕产假90天;在哺乳期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假期,提供相应条件。
国家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发布单位: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1-06-20) 第26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5-01-01)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单位: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09-01)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
颁发时间:2016年7月26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现就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军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按政策生育。育龄夫妻可以自行选择怀孕生育子女的时间,并按照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规定办理生育登记;军队人员一方应当在办理登记后60天内将生育相关材料报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个或者两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该对夫妻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累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但复婚夫妻除外;
4.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三、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军队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接到生育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予以批复。夫妻双方均为军队人员的,由女方单位负责审批。
四、军队人员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方为军队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孕产假90天;在哺乳期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假期,提供相应条件。男方为军队人员,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伤残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无需退还。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违反本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对军队人员还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各级党委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解读。要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握标准条件,严格程序要求,确保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各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服务优待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