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如何认定

律师回答
摘要:在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往往不规范,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或其他符合贷款要求的自然人。共同借款形成的原因通常是借款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合伙、从属、朋友等。在共同借款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债务的承担和偿还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务,而共同借款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常常会出现形式和内容不规范的情况。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出借人的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在借据上签名的情形亦存在。当事人主张对方为案涉《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借款人身份。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有夫妻、父母子女、合伙、从属、朋友等关系,借款人常以这些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分担债务,债权人也以这些关系主张追加没有在借款协议中签字的债务人。
律师补充: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其中一个共同借款人是可以的。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因此,共同借款人可以只起诉一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共同借款人是指在借款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借款责任的人。在共同借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共同借款人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即在认定共同借款人时,应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这意味着,如果主合同中没有对共同借款人的认定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就不能仅依据主观认识或猜测来认定共同借款人。

其次,需要考虑各共同借款人的资金是否相互关联。在共同借款的情况下,如果各共同借款人的资金是相互关联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他们为共同借款人。但如果各共同借款人的资金独立运作,没有关联,那么就不能认定他们为共同借款人。

另外,还需要考虑各共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相同。在共同借款的情况下,如果各共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同,那么也可以认定他们为共同借款人。但如果权利和义务不同,那么就不能认定他们为共同借款人。

最后,需要考虑各共同借款人是否具有同等地位。在共同借款的情况下,如果各共同借款人具有同等地位,那么也可以认定他们为共同借款人。但如果不具有同等地位,那么就不能认定他们为共同借款人。

综上所述,认定共同借款人需要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同时考虑各共同借款人的资金是否相互关联、权利和义务是否相同、以及是否具有同等地位。只有在以上所有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各共同借款人为共同借款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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