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从程序上看,可以分为: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积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根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由此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取保候审决定作出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领导签发。然后,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人宣布、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各自的规定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公、检、法应当自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