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一、网络犯罪取证规定是什么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5、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二、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是什么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包括:
1、确定立遗嘱人死亡。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事故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2、确定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由律师保存,但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两名继承人和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的现场记录,由提取人、继承人和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3、确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信托受益人应当核对其身份。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妥善处理当事人身份,核对身份;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面前公开遗嘱;
5、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6、代缴税款、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单;
7、遗产分割。
三、刑事诉讼见证人的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勘验或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时,都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行为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在民事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时,也要邀请见证人到场。
人民法院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证上证明拒绝的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文件留下,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