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如何处理需证明录音对象身份,即需证明手机号是债务人本人使用,法院才会采信该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如何处理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可以由法院来鉴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搜集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使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录音证据如果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会增大,法院会根据录音的真实程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纳录音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证据的效力是如何的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法律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所以录音证据要有效力首先就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1、 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怎么推翻录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