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职责
建筑物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有关规定,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标志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并定期进行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曝光。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要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能小于4米,转弯半径必须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及景观、装饰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要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要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二、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以及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物业服务企业等劝止,拒不改正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信用信息联合惩戒。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临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_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