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提供场所属于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开设赌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开设赌场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4、开设赌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如下:
1、聚众赌博的规模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
2、聚众赌博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召集者提供或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