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刑事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3)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4)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1、各中级法院报送的各类死刑、死缓以及无期徒刑以下的上诉案件;
2、各中级法院报送的各类死刑、死缓复核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刑事案件;
4、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刑事案件;
5、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刑事案件;
6、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案件;
7、涉外刑事案件一审期间与外国使领馆、台办、省外办的协调工作;
8、审查外国政府申请引渡案件。
?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的诉讼标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报送的各类上诉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
4、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民事案件;
5、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民事案件;
6、对各中级法院民事制裁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7、办理限制出境、边境控制等有关事宜。
三、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各中级法院报送的第二审行政案件;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案件;
4、行政申诉案件;
5、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行政案件;
6、办理当事人对中级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四、赔偿案件受理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新审理或复查的赔偿案件
2、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3、赔偿申诉案件;
4、国家赔偿确认审查案件。
五、执行案件受理范围
1、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一审案件;
?2、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执行案件;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执行行为违法,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案件;
?4、在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审查期间,对申请暂缓执行作出裁决的案件;
?5、办理跨省执行委托、受托案件及跨省、跨市执行协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