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首先看一个案例:王某向张某出借20万元,后张某涉嫌贪污被没收财产,王某能否向张某主张用没收财产归还张某所欠债务?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明确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犯罪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所以,王某可以主张要求用没收财产支付其合法债务。
一、因索要债务拘禁他人构成犯罪吗
(一)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甚至进一步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会强调: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更是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也有可能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观点的提出,并非要与法律对抗,而是理论联系实际,从个案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出的结论。
一方面,在司法实务中,有部分被告人勒索财物跟对方所欠债务等额,或者附加了利息等少量孳息,基本可以认定为索取财物与所欠债务相当;但是有部分案件中,被告人索要财物明显超过双方所谓债务,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自称被害人的公司使其亏损约百万元人民币,为索要债务而谋划绑架被害人,但其非法索取金额高达千万,远超其所谓亏损金额,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显然不合情理。因此,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以"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的意见并不能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