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216号)文件,凡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计发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通[2016]404号)规定,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加发基数调整为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加发月数由180个月调整为288个月,调整后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2014年10月1日至黔人社通[2018]216号下发期间退休并且已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计发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通[2016]404号)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按黔人社通[2018]216号文件重新计算相关待遇,补发差额,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