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