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方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工程的施工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造成损失的应该由施工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监理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不需承担责任,如因监理与承包人串通造成质量问题并导致建设单位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如因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监理应承担监理责任(适用违约责任)。
监理的赔偿最大金额不得超过监理费(除去税费)。监理的赔偿都是由监理单位来赔偿的,监理单位在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
比例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说如果是监理工程师的错误指令造成的损失那承包人是无责的,建设单位可以就损失向监理追究责任。
如果是因监理人未完全履行监理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的话,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做事的是承包人不是监理),监理人承担监理责,对这种情况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向监理单位罚款(根据监理合同)并要就撤换相关监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