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如下: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3、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弊如下:1、破坏夫妻双方绝对信任;2、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是为了幸福美满的家庭;3、家庭成员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不可分割,结婚前财产公证多此一举。另一方面,一些专家研究发现,办理财产公证,其主观愿望只是防止万一婚姻破裂时产生财产纠纷,而办理财产公证起到了加速婚姻破裂的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