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的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之前受偿,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担保,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一、房屋做抵押贷款有风险吗
房子抵押贷款有一定的风险。房子作为不动产相比其他的动产作为抵押来说,房子更稳定,用房子抵押贷款来说相对风险比较小,但是贷款方的选择也很重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质押期间有效吗
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质押期间无效。抵押、质权只因抵押、质权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只因抵押、质物的消失而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财产。
三、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