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动因是:(一)绕过贸易壁垒。跨国并购避开了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壁垒,快速进入战略性行业。近年来,随着各国关税的普遍降低,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寻求合法而隐秘的保护工具的国家越来越多,他们为企业出口设置重重障碍,形式表现为:一是进口配额限制,中国企业为扩大国外市场,尤其打入欧美发达国家市场不得不通过并购或直接投资绕开贸易壁垒。这些并购都使企业生产当地化,从而立足东道国,绕开关税非关税壁垒,同时也通过兼并减少市场竞争对手。(二)获取战略性资源。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有限的资源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初级形态的资源出口采取限制政策,对石油等矿产资源的需求使海外投资成为中国企业利用国外资源的必然选择。(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在当前跨国公司对我国大规模的制造业转移中,核心技术空洞化已经成为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的缺失是与自我发展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相比,跨国并购时效强、低成本,特别是当某种知识和资源专属于另一企业时,并购就成为获取该优势的唯一途径。(四)拓展发展空间,抢占国际市场。中国企业通常采取贸易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但对于欧美高度发达和成熟的市场,新品牌的进入是异常困难的,巨额广告费用、营销费用等进入成本是相当高昂的。由于中国企业大多缺乏国际性品牌,使得产品在国际市场销售不畅,只能贴牌生产赚取低廉的加工费,因此,通过跨国并购尽快建立起中国企业的国际品牌并形成自己的营销网络,既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又能迅速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