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包括土地使用证,由于资产整合,“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将会合二为一,改为“不动产权证”,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且只有两证齐全者才能更换“不动产权证”。但是如果房屋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原则上不能办理不动产交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