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定义与特点

律师回答
摘要: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形式声明支付报酬给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的行为,其性质在我国法学界被认定为契约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悬赏广告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成立,包括以广告方式表达意愿、承诺给付报酬以及完成特定行为。悬赏广告可以被撤回,撤回后即使有人完成指定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种认为是单独行为,另一种认为应该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约行为,后一种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我国《民法典》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未做界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外。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这种理解比较符合实际。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另外,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在悬赏行为完成前,可以撤回悬赏,从而使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之后,其后即使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延伸阅读
结语:悬赏广告作为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被认定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需符合其性质。悬赏广告的成立须满足广告方法、报酬表示和完成特定行为等条件。同时,悬赏广告的效力可以在广告人撤回悬赏后消失,此后即使有人完成指定行为亦无权要求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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