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三日以上的,应自到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居住登记。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市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申领《居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外地来汉人员,申报居住登记或办理了或者按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时,应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有效期一年,可多次延期使用。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