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费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4.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第一、级别管辖:1、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2、中级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海关处理的,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4、最高法院:在本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一审。第二、特殊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2、集中管辖和交叉管辖:经高院批准可集中管辖。3、上下级交叉: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上级法院不能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