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还有必要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后又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是因为法官认为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还有调和的可能。如果二审继续上诉的,无论是否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都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存在危机,法官可以考虑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