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的损失是指,被征收的人以及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在签约以及搬迁的期间,因为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百分之十来确定。具体的公式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百分之十乘以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建筑面积。被征收的人以及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认为自己的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百分之十的,并且选择了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前3年效益除三再乘以停产停业的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