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要求有担保人,但担保人没有签字,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但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无论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是否存在,是否有效,都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贷款担保人与出借人世建立担保合同联系,假如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世不建立担保合同联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一、担保合同有如何的特征
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另为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合同,它从属于担保债权基于产生的主合同,比如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这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对于债权实现仅有补充的意义。
3.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担保合同虽然基于主合同产生但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主合同是否履约或违约,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担保人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代偿义务。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怎么分配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如下: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担保的前提下,确保合同对主合同关系具有依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关系到主合同的命运,因此,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只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承担的主合同无效责任,也就是说,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相应责任,然后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然后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一定比例的责任。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原因无效,如果国家机关非法保证他人的债权,因为国家机关的资金是财政拨款,没有所有权,可以强制执行财产,即没有赔偿能力,如果国家机关的财产作为少数人的业务活动保证承担风险,显然违反了平等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