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包括收费票据、罚没收据和收款收据三大类。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二)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票据、暂扣款(物资)票据,法院预收结算票据;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票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票据;
(四)金融机构代收资金专用的通知书、缴款书;
(五)各类捐款收据、内部结算收款收据;
(六)道路通行费票据;
(七)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监印的其他财政票据。
从2003年7月1日起,各种财政票据全面启用防伪票据,防伪票据包括水印防伪纸(底纹图案为HBCZ,意为河北财政)和无碳复写两种。水印防伪纸只在收据联使用,其他联次为普通纸。无碳复写则在所有联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