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
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
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
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基本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2条是对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定。其原文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
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实践中,有关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大
量存在,比如常见的几种情形:第一,离婚诉讼中的女性当事人提出其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自己一人抚养未成
年子女;第二,离婚诉讼中的男性当事人提出其配偶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与
自己无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本人不承担抚育该子女的义务,并判令女方向其
赔偿自子女出生的抚育费及给男方造成的精神损失;第三,单独提起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第四,单独提起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第五,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因确认或者否认某自然人
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而引出的亲子关系确认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