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什么原则
基本原则是:
1、祖国的统一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2、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充分实行自治权的原则。
3、保持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民族自治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国家机关职能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