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的,但具体的也要看实际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3)不承担责任或有条件免责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极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