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移交原则
1.“三供一业”项目原则上先移交,再维修改造,也可改造与移交并行,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2.在相关业务单位技术指导下,按照保定市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属地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基本要求,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3.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维修改造完成前,过渡期家属区发生的跑冒滴漏等费用不计入分离移交费用。建议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过渡期费用由企业承担,2019年1月1日之后的过渡期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以签订的正式协议中的规定为准。
二、目标任务
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2017年,各县(市、区)确保完成辖区内涉及市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任务的70%;组织与辖区央企对接,完成经对接确认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任务70%。完成4家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正式协议的签订和移交工作包括竞秀区的河北水利工程局、高碑店市的原河北华丰机械厂(314厂)、涿州市的河北凌云机电有限公司(5434厂)、易县的原河北长城化工厂。
三、责任主体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移交企业要主动对接,摸清底数,编制资产清册,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接收单位接收。
四、相关政策
1.资金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资金补助分级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补助。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中央财政对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补助比例为100%,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补助比例为50%。省财政对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补助比例为100%,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补助比例为75%,其他省属国有企业补助比例为50%。市属国有企业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进行剔减。
2.资产“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资产无偿划转给接收的国有单位。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3.人员
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4.债权债务
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前形成的所有债务和或有负债,由移交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