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是“应”减轻处罚。而应当意味着必须,但“减轻”不同于“从轻”,“减轻”意味着在法定刑范围以下,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3-10年的有期徒刑,在男子构成该罪基本情节的前提下对其减轻处罚,意味着要对男子在不满3年的刑期内量刑,因此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来说,本案判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2、《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未遂和强奸中止具体怎么判,要依据案件的情节、事实等因素加以考虑,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但强奸中止肯定比强奸未遂判的轻,一般都围绕在3年左右,也有可能判缓刑,未遂犯是在3-10年的范围内对其从轻处罚。
当然这些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我们要分析的重点是针对该男子在犯罪过程中因为被害女生报警而放弃的行为,究竟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的问题。
一、犯罪既遂和未遂有什么区别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