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股东协议是在公司成立前全体股东签署的,内容是关于成立的公司的有关事项,签署人为全体股东;增资协议是在公司成立后,再增加注册资本(有的还会增加新股东)时使用的,签署人也是全体股东,但内容,会因为有无新增股东以及新增股东有无特殊意愿等,有非常大的不同。法律效力,因为都是全体股东(包括新股东)签署的,二协议法律效力相同。股东协议、增资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