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05%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贴花一次
3、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5、在有的信贷业务中,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6、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