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是如何的
《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井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有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我国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是申请。凡是没有宅基地的,或者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或者因外来人口落户本村需要建住宅而没有宅基地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均可提出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即申请、审批、登记。
1.申请。申请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只有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农村村民;
第二,必须以户的名义申请,且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第三,申请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四,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在此申请宅基地;
第五,申请宅基地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审批。审批宅基地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用户按规定的用地标准,提出建房设想,向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后,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其用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提请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按规定权限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未经任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
3.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批转宅基地使用权后,申请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明确其权限范围,更好的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民法典》以及有关登记的具体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依照相关法律在宅基地取得和使用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根据本地的土地情况制订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的。在农村,如果一家之中有儿女结婚了,成为一户新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的大小要符合各地制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否则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不能任意变更其用途,如果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此问题,后面将有论述。
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如果同意农村村民在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再次申请,等于变相承认通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获利,这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是相违背的,也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本质。只有因自然原因丧失宅基地的,才可以重新分给宅基地。
4宅基地应当尽量使用村内的空闲地,不要占用耕地。必须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5.宅基地应当合理使用。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不得超过确定的宅基地的范围。公民使用宅基地应注意相邻关系,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的,必须予以制止。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房屋造成危险。
6.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任意收回。收回宅基地的原因必须是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即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7.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