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质保资料通常包括:
1、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隐蔽资料;
3、水泥、砖、砂、石、钢筋等主材的见证取样及试验报告;
4、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5、各类水电试验记录;
6、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分部分项验收表和各个检验批);
7、相关管理文件(变更、修改通知、定位放线记录等等)。
可分为施工质量保证资料、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它包含了整个建筑物施工开始到结束,所产生的文件内容,有联系外单位(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的文件;记录工程的质量、技术及安全等情况(包括新工艺、原材料检测、检验);保存施工时的安全信息和安全纠正内容(安全方案的编写、安全教育等),是施工全过程的记录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